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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纪委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经办人:浏览次数:日期:2009-07-23


中共陕西省纪委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关于印发《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纪发[2009]17号

各市委、组织部,杨凌示范区纪工委、组织部:

现将《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每半年将任前廉政考试工作小结报告省纪委和省委组织部。

               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

                                      2009年723

陕西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施细则

为了使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有序开展,确保考试工作的严密、公平、公正,根据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规定的文件精神,现制定以下考试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全省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工作由省纪委、省委组织部领导,省纪委宣传教育室、省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处指导协调,各市(区)、县(市、区)纪委、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试对象

任前廉政法规考试的对象为:各市(区)和县(市、区)拟提拔为正处级以下(含正处级)职务的领导干部,包括非领导职务转任领导职务、职务晋升等。

三、考试范围

(一)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30个文件):

1、党内廉政法规和文件(22个)

主要包括反腐倡廉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及工作部署和要求;党的各项纪律要求及纪律处分方面的规定,党内监督方面的条规;干部选拔任用方面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方面的规定等,具体内容如下:

1)胡锦涛同志在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的讲话

2)《中国共产党章程》

3)《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5)《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7)《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

8)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9)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10)《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

11)《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

1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13)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14)《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15)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17)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

18)中共陕西省委《关于全面开展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实施方案》

19)《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若干意见》

20)《中共陕西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规定》

21)《中共陕西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禁党员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工作的通知》

22)《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2、法律法规(8个)

主要包括廉政勤政方面的规定,行政纪律及责任追究方面的规定,行政程序方面的规定,其它履行领导岗位职责的廉政法规基本知识等。分别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二)非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考试范围(11个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3、《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7、《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8、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

9、《中共陕西省纪委、陕西省监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重申领导干部配备和更换公务用车有关规定的通知》

10、《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

1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旅游的通知》

四、题库的管理和使用

1、省、市级分别建立试题库。省级题库由省纪委宣教室负责监管,确定专人专机对题库严格管理。市级题库由市(区)确定专人专机(专柜)严格管理。

2、考试题型一般分为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简答题和论述题五大类。省级题库考试题型及结构为:选择题10个小题(各2分);填空题5个小题(各2分);判断题5个小题(各2分);简答题4个小题(各10分);论述题1个(20分)。满分100分。

3、试题库每年至少更新一次。凡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中央纪委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纪委颁布新的廉政法规、下发重要廉政文件,或者修改、废止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都要及时纳入考试范围,并以更新的考试范围为基本依据对题库进行更新。更新考试范围要逐级下发通知,传达到所有应考人员。更新题库要突出政治性、思想性、针对性和实用性,以领导干部应知应会的基本内容为主,不出偏题怪题。

4、各市(区)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在省纪委提取试题,于考试日3天前提出提取试题的申请,考试时提前半天通过纪检监察内网提取试题,考试结束后提取标准答案,阅卷结束后将考试成绩单反馈给省纪委备案。各县(市、区)组织廉政法规考试在市(区)纪委提取试题,提取时间、办法由市(区)纪委确定。

5、所有出题、管理人员及试题印制、押运等有关工作人员都要认真负责,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保证考试严肃认真、公平、公正。

五、考试时间和办法

1、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在任职公示期内进行。实行集中组织,单人单桌考试。可以采用开卷或闭卷的方式,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2、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实行百分制。开卷考试成绩在80分(含80分)以上为合格,闭卷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合格。

六、考试程序

1、制定考试工作方案。各市(区)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考试工作方案,确定具体考试时间、地点以及主考、监考、阅卷人员和工作人员,明确任务、职责和工作要求。

2、通知应考人员。由组织部门提出应当参加考试人员名单,会同纪委联合发出书面通知,通知应考人员按时按要求参加考试。

3、考前培训。考试前,纪委可组织应考人员集中进行廉政法规知识学习培训。

4、提取试题。按照本实施细则“题库的管理和使用”相关办法进行。

5、印制试题和答题试卷。试题提取后,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安排专人监督印制,印好后现场密封。答题试卷可提前印制。

6、组织考试。考试开始,由主考人宣读考场纪律和有关规则。监考人员现场检查、拆启密封试题并宣布开考。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监考人员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密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装订、密封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并签字,移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7、阅卷评分。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实行集体评阅、流水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查已阅试卷,确保严肃性。阅卷结束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阅卷人员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七、结果运用

1、考试成绩在拟提拔人员所在单位公示。

2、考试成绩作为干部任用的依据。考试成绩合格的,按照规定程序任用。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建议暂缓任用,半年内补考一次。

3、补考一般安排在下一次任前廉政考试时进行,半年内若再无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应单独安排补考。

4、补考成绩合格的,予以任用;补考仍不合格的,不予任用。

5、考试成绩存于参考人员个人廉政档案。

八、考场纪律

1、参考人员需持个人身份证和考试通知(或准考证)入场,对号入座。

2、参考人员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答题30分钟后方可离开,迟到超过30分钟取消考试资格。

3、参考人员进入考场一律将通讯工具交监考人员保管。

4、参考人员接到试卷或答题纸(卡)后应首先在规定的位置填写(涂)本人姓名和考号。主考人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题。

5、参考人员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如遇试卷分发错误或字迹模糊等问题应举手询问。

6、闭卷考试参考人员不得携带、查阅任何资料,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开卷考试时参考人员可以查阅资料,但不得交头接耳、相互抄袭。

7、参考人员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喧哗。

8、参考人员违纪被提出两次警告后即取消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记。

九、监考规则

1、监考人员按考试规定时间,提前30分钟进入岗位。

2、仔细检查参考人员证件,确认参考人员资格。

3、准时分发试卷。

4、认真监考,严格执行考试纪律。监考期间不得吸烟、谈笑、阅读书报;不得与参考人员交谈试题;不得中途离开考场;严禁营私舞弊,向参考人员提示、暗示或传递答案,违犯者按党纪政纪及有关规定惩处。

5、考试进行90分钟和115分钟时,分别提醒参考人员时间。

6、准时收回全部试卷,密封参考人员姓名考号,整齐装订试卷,填写监考工作表(签字),密封试卷并当场移交主考人组织阅卷。

十、阅卷评分规则

1、阅卷工作分别设置阅卷岗位和复核岗位。

2、阅卷工作实行集体评阅、流水线作业方式进行,复核人员逐一复核已阅试卷。

3、阅卷和复核人员都要认真负责,确保阅卷无误,复核细致。严禁涂改试卷和分数,违者依照有关法规给与相应处分。

4、阅卷复核无误后,启封参考人员姓名和考号,现场登记考分,填写考试成绩单并签字。

各市(区)、县(市、区)要依据本实施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考试实施细则。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如遇什么问题,应及时报告省纪委、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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